| 第1条 定义 |
本运输条件中下列用语,除文中另有要求或明确规定者外,含义如下:
1.1 “国内航空运输”简称“国内运输”,指根据旅客运输合同,其出发地、约定经停地和目的地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航空运输。
1.2 “幸福航空”,指幸福航空有限责任公司。
1.3 “总条件”,指《幸福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包括该文件在生效日后的任何修改、补充和修正。
1.4 “承运人”,指填开客票并根据该客票承运或承诺承运客票所列旅客及其行李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1.5 “缔约承运人”,指以本人名义与旅客或旅客的代理人订立航空运输合同的承运人。
1.6 “实际承运人”,指根据缔约承运人授权,履行全部或部分航空运输合同的承运人。
1.7 “幸福航空规定”,指除“总条件”外幸福航空为对旅客及其行李的运输进行管理而公布的并于填开客票之日起有效的规定,包括有效的适用票价。
1.8 “销售代理人”,指经承运人授权为其提供航空运输销售业务的企业。
1.9 “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指经承运人授权为其航班提供地面服务代理业务的企业。
1.10 “旅客”,指除机组成员以外,经承运人同意在航空器上载运或已经载运的任何人。
1.11 “普通票价”,指承运人公布的由其提供的各舱位等级中成人的最高票价,也包括与之相适应的儿童和婴儿票价。
1.12 “特种票价”,指不属于普通票价的其他票价。
1.13 “儿童”,指航空旅行开始之日年龄满两周岁但未满十二周岁的人。
1.14 “婴儿”,指航空旅行开始之日年龄未满两周岁的人。
1.15 “航班”,指航空器按规定的航线、日期、时刻的定期飞行。
1.16 “旅客定座单”指旅客购票前必须填写的供承运人或其销售代理人据以办理定座和填开客票的业务单据。
1.17 “定座”,指承运人对旅客预定的座位、舱位等级或对行李的重量、体积的预留。
1.18 “有效身份证件”,指旅客购票和乘机时必须出示的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文职干部或离退休干部证、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出生证、学生证、户口簿等证件。
1.19 “客票”,指承运人或其授权代理人销售或认可并赋予运输权利的有效文件,包括纸质客票和电子客票。
1.20 “纸质客票”,指由承运人或其销售代理人所填开的被称为“客票”及行李票的凭证,包括运输合同条件、声明、通知以及乘机联和旅客联等内容。
1.21 “电子客票”,指保存在承运人电子定座系统中的客票及行李票的凭证,包括电子乘机联以及其他具有同类性质的文件。
1.22 “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以下简称“行程单”),指承运人或其销售代理人交付给旅客作为其购买电子客票付款凭证的文件。
1.23 “联程客票”,指列明有两个(含)以上航班的客票。
1.24 “来回程客票”指从出发地至目的地并按原航程返回原出发地的客票。
1.25 “连续客票”,指全航程使用两本(含)以上客票共同构成一个单一运输合同的客票。
1.26 “日”指日历日,包括一周中的全部七日在内。但是在确定客票有效期限时客票填开日或航班飞行开始日均不计算在内,在通知旅客时,通知发出日不计算在内。
1.27 “定期客票”,指列明航班,乘机日期和定妥座位的客票。
1.28 “不定期客票”指未列明航班,乘机日期和未定妥座位的客票。
1.29 “乘机联”指客票中标明“适用于运输”的部分,表示该乘机联适用于指定的两个地点之间的运输。
1.30 “电子乘机联”,指以数字文件格式记录在幸福航空电子定座系统数据库中的乘机联。
1.31 “旅客联”指客票中标明“旅客联”的部分,始终由旅客持有。
1.32 “误机”指旅客未按规定时间办妥乘机手续或因旅行证件不符合规定而未能乘机。
1.33 “漏乘”,指旅客在始发地办理乘机手续后或在经停地过站时未搭乘上指定的航班。
1.34 “错乘”,指旅客乘坐了不是客票上列明的航班。
1.35 “超售航班”,指己定妥座位并在规定时限内要求登机的旅客数量超过可利用座位数量的航班。
1.36 “代码共享航班”,指其他承运人根据幸福航空填开的承运人一栏内标明幸福航空二字代码的客票向旅客提供航空运输服务的航班。
1.37 “行李”,指旅客在旅行中为了穿着、使用、舒适或便利而携带的必要或适量的物品和其他个人财物。除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幸福航空另有规定外,包括旅客的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
1.38 “托运行李”,指旅客交由承运人负责照管和运输并填开行李票的行李。
1.39 “非托运行李”,指旅客除了托运行李之外的行李。
1.40 “行李票”,指客票中与旅客托运行李有关的部分。
1.41 “行李牌”,指托运行李运输的识别标志和旅客领取托运行李的凭证。
1.42 “离站时间”,指航班旅客登机后,关闭航空器舱门的时间。
1.43 “约定经停地”,指除出发点和目的地点以外,在客票或承运人的班期时刻表内列明作为旅客旅行路线上预定停留的地点。
1.44 “损害”,指承运人提供运输服务或其他附属服务时所产生的或与其有关的死亡、身体伤害、延误、损失、部分损失或其他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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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条 总条件的适用 |
2.1基本原则
2.1.1 “总条件”、客票票面上的其他约定及“幸福航空规定”构成幸福航空的承运条件。“总条件”适用于所有幸福航空的二字代码出现在客票或相应旅客联“承运人”一栏的所有国内运输。任何旅客、行李的运输应受客票第一张乘机联所包含的运输开始之日有效的“总条件”及“幸福航空规定”的约束。
2.1.2“总条件”也适用于免费、优惠和折扣票价等特殊票价运输,但是特殊票价运输应遵守特殊条件或运价规则。在二者不一致的情形下,这些特殊条件和运价规则优先于“总条件”。
2.1.3对于免费运输,幸福航空有权排除适用“总条件”的任何条款。
2.2 包机
如果是根据包机合同进行承运,则仅当“总条件”包含在包机合同或客票当中时,或者当包机合同或客票以援引或其他方式提及“总条件”时才予以适用。
2.3 代码共享航班
对于代码共享航班,幸福航空将在订票时告知旅客航班的实际承运人,“总条件”也适用于此类运输。
2.4 生效规则
所有承运皆须遵守客票出票时生效的“总条件”、“幸福航空规定”以及幸福航空的运价规则。如果承运时间尚未确定,则须遵守第一份客票的旅客联所记载的运输开始之日生效的“总条件”“、“幸福航空规定”以及幸福航空运价规则。
2.5 法律优先
如果“总条件”的任何规定违反了中国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政府主管机构的命令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则该部分规定无效。但是,该部分规定的无效不影响“总条件”的任何其他条款的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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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条 客票 |
3.1 基本原则
3.1.1客票是承运人和客票上所记名的旅客之间航空运输合同的初步证据。客票中的旅客须知是“总条件”部分条款的简要摘述。幸福航空还将通过网络、销售场所公告等方式告知旅客本运输条件的部分内容。
3.1.2旅客只有按照幸福航空规定(包括信用支付安排)支付票款后,幸福航空或其销售代理人才有义务向旅客签发客票。
3.1.3承运人只向客票上记名的旅客提供运输服务。
3.1.4客票不得转让。
3.1.5客票始终是缔约承运人的财产。
3.1.6如果客票由不是客票上所记名的旅客使用或要求退票,而幸福航空非故意性向出示该客票的人提供了运输或退款,幸福航空对原客票有权乘机或退票人不承担法律责任。对于无权乘机人及其行李在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损害,幸福航空也不承担法律责任。
3.1.7按照优惠价格出售的客票可能部分或全部不得退票。购买此类客票的旅客应当了解清楚此类客票的使用条件。
3.1.8如果持纸质客票的旅客未能出示根据幸福航空规定填开的包括所乘航班的乘机联和所有其他未使用的乘机联及旅客联的有效客票,无权要求乘机。
3.1.9持电子客票的旅客乘机,必须出示购票时所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如果电子乘机联状态有效,幸福航空方予提供运输;如果旅客的电子客票已换开为纸质客票,则旅客必须出示有效且完整的纸质客票,幸福航空方予提供运输。否则,幸福航空不予接受。
3.1.10如果承运人或其销售代理人以外的人更改了客票,该客票无效。
3.1.11含有国内航段的国际联程客票,其国内航段的乘机联或电子乘机联可直接使用,不需换开成国内客票。但是,旅客在中国境外购买的用国际客票填开的国内航空运输客票,应换开成中国国内客票后才能使用。
3.2 客票有效期
3.2.1客票从旅行开始之日起一年内运输有效,如果客票全部未使用则从填开客票之日起一年内运输有效。
3.2.2特种票价的客票有效期按照幸福航空与旅客之间的特别约定计算。
3.2.3客票有效期的计算,从旅行开始或填开客票之日的次日零时起至有效期满之日的次日零时为止。
3.3 客票有效期的延长
3.3.1由于幸福航空下列原因之一,旅客未能在客票有效期内旅行,其客票有效期将延长到已购客票舱位等级中有空余座位的第一个幸福航空航班:
a.取消旅客已经定妥座位的航班;
b.未在航班经停地点降停,而该经停地是旅客的出发地、目的地或是中途分程地;
c.未能合理地按照班期时刻进行航班飞行;
d.造成旅客错失衔接航班;
e.因更换机型,未能向旅客提供原定舱位等级的座位;
f.因航班超售未能提供旅客事先已确认的座位。
3.3.2如果幸福航空在旅客定座时未能提供与其客票舱位等级相同的航班座位,导致其未能在客票有效期内旅行,客票有效期可以延长至幸福航空能够按照该客票已付票价的舱位等级提供座位的第一个航班为止。特殊票价客票适用幸福航空特殊规定。
3.3.3如果开始旅行后旅客因病不能在客票有效期内继续旅行,除幸福航空对所付票价另有规定外,该客票有效期可以延长到根据医生诊断证明旅客已恢复适宜乘机之日,或延长到旅客开始恢复旅行后幸福航空能够按照该客票已付票价的舱位等级提供座位的第一个航班为止。当客票中未使用的乘机联含有一个或一个以上中途分程地点时,该客票的有效期则可以按照幸福航空规定,根据医生诊断证明适宜乘机之日起延长最多不超过三个月;患病旅客的同伴,其客票也可根据幸福航空的规定予以延长。
3.3.4如果旅客在旅途中死亡,则幸福航空可以变更其同伴客票的最短停留期限或者延长其客票的有效期。如果开始旅行后旅客的直系亲属发生死亡,该旅客及其陪同亲属的客票有效期也可同样予以延长。但是此种客票的变更必须在收到死亡证明以后才能办理,其客票有效期的延长从死亡之日起最多不超过四十五日。
3.4 乘机联的使用顺序
3.4.1客票的乘机联或电子乘机联必须按照客票所列明的航程,从出发地开始顺序使用。如果旅客不按照客票上列明的航程从出发地点开始按顺序使用乘机联,承运人将拒绝接受旅客出示的客票。
3.4.2如果客票的第一张乘机联或电子乘机联未被使用,而旅客在中途分程地点或约定的经停地开始旅行,幸福航空不予接受,但旅客可以提出退票申请,幸福航空根据客票所载使用条件,办理退票手续。
3.4.3每一乘机联或电子乘机联上必须列明航段和舱位等级,并在航班上定妥座位和日期后方可由幸福航空接受运输。对未定妥座位的乘机联或电子乘机联,幸福航空应按旅客的申请,根据有关的票价和所申请航班的座位可利用情况为旅客定座。
3.4.4 旅客应在客票有效期内完成客票上列明的全部航程。
3.5 客票的变更
3.5.1旅客购票后,如果要求改变舱位等级,幸福航空及其销售代理人应在航班可利用座位和时间允许的条件下予以办理。如旅客降低舱位等级,则按自愿退票处理。
3.5.2旅客购票后,如要求更改航班和日期,幸福航空及其销售代理人应根据所持客票的票价规定,在航班有可利用座位和时间允许的条件下给予办理,旅客须承担由此造成的票款差额和其他相关费用。
3.5.3旅客购票后,如要求改变承运人,幸福航空可为本公司承运的旅客及持幸福航空票证的旅客根据客票适用条件办理航班签转手续。
3.5.4如果旅客所持幸福航空客票或含幸福航空航段的非幸福航空客票,因自身原因要求更改航段原定承运人,在客票适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幸福航空同意后,可为旅客办理签转手续,但签转仅限于与幸福航空有结算协议航空公司的航班,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旅客本人承担。对不符合3.5.3 和3.5.4规定的旅客要求改变承运人,一律按自愿退票处理。
3.5.5幸福航空的销售代理人未经授权不得为旅客办理客票签转手续。
3.6 客票遗失和残损
3.6.1如果旅客的客票全部或部分遗失及残损,或旅客出示的客票未包括旅客联和所有未使用的乘机联,旅客应在客票有效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幸福航空申请办理客票遗失登记手续。
3.6.2旅客申请办理客票遗失登记手续时,必须出示其有效身份证件、遗失客票的出票人联的复印件或传真件。如果旅客委托他人办理,还须出示旅客本人和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幸福航空所需的其他资料和证明。
3.6.3 在申请挂失前,遗失客票被冒用或冒退,幸福航空不承担责任。
3.6.4在客票遗失的情形下,如果旅客申请补开客票,则应在规定的时间提出申请,并向幸福航空提供本条件规定的资料和证明,经幸福航空查证认可后,在下列条件下可以补开原定航班新客票,并收取补开客票手续费:
a.旅客须填写幸福航空的《遗失客票补开/退款申请书》;
b.旅客须声明同意赔偿可能由此造成幸福航空的一切损失,包括已经或今后被他人冒用或冒退以及必要的诉讼费用。
3.6.5对未经查证认可的遗失客票,幸福航空有权不予补开客票。如旅客要求乘机,需另购客票。
3.6.6 补开的客票不得变更、不得退票、不得签转。
3.6.7未被冒用、冒退的遗失客票在客票有效期满后规定的时间,幸福航空将可退票款支付给旅客并收取相应的退票手续费。
3.6.8客票一经办理遗失登记手续,该遗失客票就不能再使用与退票。旅客一旦找回或者得悉遗失客票下落,需及时上交或通知遗失客票受理部门。旅客在客票有效期内找回遗失客票,可持该遗失客票至遗失客票受理部门,提前办理退票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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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4条 票价 |
4.1基本原则
4.1.1票价仅适用于由出发地机场至目的地机场的航空运输,而不包括机场区域内、机场与机场之间以及机场与市区之间的地面运输服务,除非“幸福航空规定”表明将免费提供此类地面运输服务。
4.1.2票价为旅客开始乘机之日适用的票价。如果承运人在客票出售后调整票价,旅客已购客票的票价不作变动。
4.1.3幸福航空公布的票价适用于直达航班运输。如旅客要求经停或转乘其他航班时,应按实际航段分段相加计算票价。
4.1.4 使用特种票价的旅客,应遵守该特种票价的使用条件。
4.2票款的交付
4.2.1旅客应按国家规定的货币和幸福航空规定的付款方式交付票款,除幸福航空与旅客另有协议外,票款一律现付。
4.2.2当收到的票款与适用的票价不符或计算有错误时,应由旅客补付不足的票款或向其退还多收的票款。
4.3优惠票价
4.3.1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革命伤残军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伤残抚恤证》按照同一航班成人普通票价的50%购票。
4.3.2儿童按照同一航班成人普通票价的50%购买儿童票,提供座位;每名成人只能携带两名不超过12周岁的旅客(包括儿童和婴儿)。
4.3.3 婴儿按照同一航班成人普通票价的10%购买婴儿票,不提供座位;如需单独占用座位时,须购买儿童票。每名成人旅客携带婴儿超过一名的,另一名婴儿须购买儿童票。
4.4税费
政府、有关当局或机场经营人规定的对旅客或由旅客享用的任何服务或设施而征收的税款或费用不包括在公布票价中,该项税款或费用应由旅客支付,一并填写在客票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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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5条 定座 |
5.1 基本原则
5.1.1旅客应向幸福航空或幸福航空销售代理人提出预订座位的要求。只有在旅客履行了幸福航空要求的全部座位预定手续并经幸福航空定座系统记录下旅客预定要求的情形下,才能够确认座位定妥。在电子客票的情形下,以承运人计算机定座系统的记录为确定座位定妥的唯一标准。
5.1.2定妥座位的旅客应在幸福航空规定或预先约定的时限内交付票款并领取客票或电子行程单。如果旅客有特殊情况要求保留座位,须经幸福航空同意并按定座记录中注明的出票时限购票。
5.1.3幸福航空对旅客所订座位在规定或预先约定的时限内应予以保留,并且应按旅客已经定妥的航班和舱位等级提供座位。
5.1.4 旅客预订联程航班座位,须遵循各地机场或相关承运人规定的航班衔接时间。
5.1.5对于特种票价客票,幸福航空可以限制或排除旅客改变或取消定座。
5.2 个人资料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旅客提出定座要求时应当向幸福航空或幸福航空的代理人提供准确的个人资料,幸福航空依法保留其个人资料信息且可将资料传送给政府机构、其他相关承运人或服务提供者。
5.3 定座优先权
5.3.1幸福航空有权优先安排因抢险救灾和抢救病危旅客等紧急情况而提出的定座请求。
5.3.2对非自愿改变航程的旅客,幸福航空将优先接受其定座要求。
5.4 座位安排
幸福航空将尽力按照旅客已定妥的航班和舱位等级提供座位,但不保证为旅客提供特定位置的机上座位,幸福航空保留登机后因飞行、安全等原因调整旅客已分配座位的权利。
5.5 取消定座
如果旅客未在幸福航空规定的时限内办理购票手续,幸福航空可以取消该旅客的预留座位,包括始发、续程或回程航班座位。
如旅客取消或更改定座,须在幸福航空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否则幸
福航空有权拒绝旅客的更改要求或取消旅客的预定座位。
5.6 座位再确认
旅客持有定妥座位的联程或来回程客票,并按原定航班旅行,无需办理座位再确认手续。如果旅客不按原定航班行程旅行,须提前办理座位再确认手续;如果旅客未按幸福航空规定使用已经定妥的座位以及未告知幸福航空其航班变更情况,发生未能按原定航班旅行,其所定的续程或回程航班座位将被取消。
5.7 超售
5.7.1幸福航空在对航班进行座位管理时,会出现航班超售,可能造成个别旅客不能按原定航班成行。
5.7.2对不能按原定航班成行的旅客,幸福航空会为旅客安排后续最早可利用的航班成行,并根据旅客旅行的具体航线及被延误时间酌情采取不同的补偿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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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6条 购票 |
6.1 旅客应在幸福航空或其销售代理人的售票处购票。
6.2旅客购票时应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公安机关出具的其它身份证件,填写《旅客购票单》,并对其真实性负责。购买电子客票应按幸福航空的要求如实提供个人有效身份证件、联系电话等信息。
6.3 购买儿童票、婴儿票,应提供儿童、婴儿出生年月的有效证明。
6.4患病旅客购票乘坐幸福航空航班须出示《诊断证明书》。《诊断证明书》必须在患病旅客旅行前48小时内由三级以上医院(境外指诊所、医疗中心以外的医院)出具和盖章。重病旅客(心血管、癌症、急性外伤等)出示的《诊断证明书》在24小时内有效。经幸福航空同意,患病旅客须填写幸福航空的《特殊旅客(类别)乘机申请书》后方可购票。
6.5 每一位旅客必须单独持有客票。
6.6幸福航空或其销售代理人应根据旅客的要求,出售单程、联程或来回程客票。
6.7 十二周岁以下的旅客如无成人(十八周岁以上且无特殊障碍的人)陪同,不允许单独乘机,但五周岁至十二周岁的儿童如单独乘机,须向幸福航空申请办理无成人陪伴儿童乘机手续;未满十八周岁的旅客不可独自携带婴儿或儿童旅行。
6.8十二周岁至十八周岁的青少年旅客单独乘机时,如果有需要也可办理无人陪伴乘机手续。
6.9旅客可以通过幸福航空电子客票网站购票,具体业务规范按网站购票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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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7条 班期、航班取消和变更 |
7.1幸福航空将尽力在合理的期限内运送旅客及其行李,遵守公布的在旅行之日有效航班时刻表。
7.2除非损害是由于幸福航空的故意或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不作为所造成的,幸福航空对班期时刻表或其它公布的班期中的差错或遗漏不承担责任,对其雇员、代理人或幸福航空的代表就始发或到达时间、日期或任何航班飞行所作的解释不承担责任。
7.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幸福航空可以不经事先通知改变机型或航线,取消、中断、延期或推迟航班飞行:
a.为了遵守国家法律、政府规定、命令和要求。
b.为了保证飞行安全。
c.幸福航空无法控制或不能预见的其他原因。
7.4 因7.3所列原因之一,幸福航空取消或延误航班,或未能向旅客提供已定妥的座位(包括舱位等级),或未能在旅客的中途分程地点或目的地点停留或造成旅客已定妥座位的航班衔接错失,幸福航空应当考虑旅客的合理要求并采取以下措施之一:
a.幸福航空为旅客安排有可利用座位的后续直达航班。
b.变更原客票列明的航程,安排幸福航空航班将旅客运达目的地或中途分程地点,票款、超重行李费的差额多退少不补。
c.征得旅客及被签转承运人同意后,签转给其他承运人。
d.按“总条件”规定的非自愿退票办理。
7.5幸福航空可以根据其合理判断或经营所需变更或取消客票或时刻表中标明的经停地点,以及在无须事先通知的情况下替换其它的承运人或航空器。
7.6如果出现航空器将会超出重量限制或座位容量的情况,幸福航空将依据其合理判断决定拒绝对部分旅客或物品提供承运服务。在这种情况下,幸福航空将依据幸福航空规定针对受影响的旅客提供承运服务、变更航程或退款,并且对该旅客不再承担任何其它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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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8条 中途分程 |
| 幸福航空可以根据法律和幸福航空规定的要求,允许旅客在约定的经停地中途分程。但是,计划中途分程的旅客必须事先取得幸福航空的同意并将中途分程计划填入客票。而且,幸福航空有权按照幸福航空规定收取与中途分程有关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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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9条 拒绝和限制载运 |
9.1 为了飞行安全或根据幸福航空的合理判断,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形下幸福航空都可以拒绝载运任何旅客或其行李或者命令旅客离开航空器:
9.1.1 为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或命令;
9.1.2 旅客的行为、年龄、精神或健康状况不适合旅行;或者可能引起其他旅客的不舒适;或者可能对其本人或其他人或财产造成任何危害或危险,包括食用酒精饮料和使用药物;
9.1.3 旅客不遵守“幸福航空规定”,或不听从幸福航空工作人员安排和劝导;
9.1.4 旅客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不能通过安全检查;
9.1.5 旅客未支付适用的票价以及应付的费用或税款;或者,旅客或支付票款者没有遵守他们与幸福航空之间的信用安排;
9.1.6 旅客未能够出示有效的身份证件;
9.1.7 旅客未按照签发顺序使用乘机联;
9.1.8 旅客在办理乘机手续或登机时需要特殊服务,但在购票时未提出此要求;
9.1.9 旅客未能够出示有效客票,包括:1、客票为非法取得或者其客票不是从承运人或其销售代理人处所购;2、其客票已申报遗失;3、客票为伪造客票;4、乘机联经承运人或其销售代理人以外的人更改或已缺损。5、客票持有人不能证明自己是“旅客姓名栏”里所列明的人。
9.2 无成人陪伴儿童、病残旅客、孕妇、盲人、聋人或犯人等特殊旅客,只有在符合幸福航空及有关承运人规定的条件下,经幸福航空及有关承运人预先同意并在必要时做出安排后方予以载运。
9.3 传染病患者、精神病患者或健康情况可危及自身或影响其他旅客安全的旅客,幸福航空有权拒绝承运。
9.4 根据政府有关规定不能乘机的旅客,幸福航空有权拒绝其乘机,已购客票按自愿退票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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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0条 航空器上的行为 |
10.1 旅客危及航空器或航空器上任何人员或财产安全、妨碍机组人员的正常工作、不遵守机组人员的指示、其行为引起其他旅客的反对,幸福航空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阻止此类行为的继续,包括阻止旅客的行为、对旅客进行管束或要求旅客下机。
10.2 除了便携式录放机、助听器和心律调整器,未经幸福航空允许,旅客不得在航空器上使用任何其他电子设备(包括但不限于便携式收音机、电子游戏或者包括无线遥控玩具、无线网卡、移动电话和对讲机在内的发射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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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1条 退票 |
11.1 基本原则
11.1.1如果幸福航空未能按照运输合同提供运输,或因旅客自愿改变其安排,幸福航空或其授权代理人将按照本条和“幸福航空规定”,对旅客未能使用的全部或部分幸福航空客票,办理退票手续。
11.1.2除本条另有规定外,幸福航空应将票款按票面显示的付款方式退还给客票上列明的乘机人、付款人或被委托人。
11.1.3除了客票遗失的情况外,退票时纸质客票应包括完好的未使用航段的“乘机联”以及“旅客联”,电子客票应包括未使用的电子乘机联。旅客委托他人办理退票手续时,被委托人应携带委托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必须是客票上列明的乘机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复印件)及客票。
11.1.4幸福航空将票款退给持有客票未使用乘机联和旅客联及付款凭据或已打印的电子客票行程单并符合11.1.2和11.1.3规定之人,被认定是完成退票,幸福航空随即解除责任,任何其他人无权再要求幸福航空退票。
11.1.5 旅客应在其客票有效期内向幸福航空提出退票要求,否则幸福航空有权拒绝退票。
11.1.6 旅客只限在原购票地点办理退票手续。通过幸福航空网站购买电子客票的旅客,须在网站上提交退票申请。
11.2 非自愿退票
如果因为“总条件”3.3.1所列原因或者是因为拒绝旅客登机或命令旅客离开航空器而导致旅客不能搭乘客票约定的航班,幸福航空按以下规定为持幸福航空客票旅客办理退票,免收退票手续费:
a.客票全部未使用,退还全部票款,免收退票手续费;
b.客票已部分使用,应从全部票款中,扣除已使用航段的适用票价,将其余额与未使用航段的票价比较,取其高者退还旅客,但不得超过原票价总额,免收退票手续费。
11.3非自愿降低服务等级
如果旅客所享受的服务等级低于客票所对应的服务等级,则按差
价部分退款给旅客。
11.4自愿退票
11.4.1 如果旅客自愿要求退票,则:1.客票全部未使用,扣除退票手续费后,退还余额;2.客票已部分使用,扣除已使用航段的适用票价、相关税费和退票手续费,将余额退还旅客;如果已使用航段的适用票价与全程票价相比后,已使用航段的适用票价大于或等于全程票价时,未使用航段不得退款,从未使用航段的可退税费中扣除退票手续费,如有余额,退还旅客。
11.4.2 幸福航空有权向旅客收取退票手续费。持联程、来回程客票的旅客要求退票,按11.4.1的规定收取各航段的退票手续费。
11.4.3 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人民警察要求退票,免收退票手续费。
11.4.4 按普通票价之10%计收的婴儿客票的旅客要求退票,免收退票手续费。
11.4.5 旅客因病要求退票,需提供医疗单位出具的医生诊断证明,限旅客本人免收退票手续费。
11.4.6 持特种票价客票的旅客要求退票,除幸福航空另有规定外,按本款11.4.1的规定收取退票手续费。
11.4.7 旅客在航班的经停地自动终止旅行,该航班未使用航段的票款不退。
11.5 遗失客票退款
在客票遗失的情形下,如果旅客在幸福航空规定的时限内提供足以让幸福航空接受的遗失证明并支付了所有适用的服务费用,且满足以下全部条件后,在客票有效期满后规定的时间,幸福航空将可退票款支付给旅客:
a.在退款之前遗失客票未被使用和退款,而且幸福航空没有在旅客未另行支付票价的情形下为其补开新客票;
b.旅客须填写幸福航空的《遗失客票补开/退款申请书》;
c.旅客须声明同意赔偿可能由此造成幸福航空的一切损失,包括客票已经或今后被他人冒用或冒退以及必要的诉讼费用。
11.6拒绝退款权
按照适用运价条件及“幸福航空规定”不能办理的退票,幸福航空有权拒绝办理退票。如果在客票有效期满30日后(另有规定者除外)申请退票,幸福航空有权拒绝退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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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2条 乘机 |
12.1基本原则
12.1.1旅客应当在幸福航空规定的时限内到达机场,凭本人客票及有效身份证件按时办理客票查验、托运行李、领取登机牌等乘机手续。
12.1.2如旅客未能按时到达幸福航空的乘机柜台或登机口或未出示其有效身份证件及运输凭证,幸福航空有权取消旅客已定妥的座位而不延误航班,幸福航空对旅客违反本项规定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不承担责任。
12.1.3幸福航空开始办理航班乘机手续的时间不迟于客票上列明的航班离站时间前90分钟,截止办理乘机手续时间为航班离站时间前30分钟。
12.1.4幸福航空及其地面服务代理人将按时办理旅客乘机手续。
12.1.5乘机前,旅客及其行李必须经过安全检查。
12.2误机
12.2.1普通票价客票旅客发生误机,应到乘机机场或原购票地点办理改乘航班、退票手续。?
12.2.2普通票价客票旅客误机后,如要求改乘后续航班,在后续航班有空余座位的情况下,幸福航空将积极予以安排,并根据规定收取相应费用;如果旅客要求退票,承运人将收取退票费。
12.2.3 特种票价客票旅客误机按特种票价客票的适用条件办理。
12.3漏乘??
12.3.1由于旅客原因致使旅客漏乘,旅客要求退票,按旅客误机办理。?
12.3.2由于幸福航空原因致使旅客漏乘,幸福航空应尽早安排旅客乘坐后续航班成行。如旅客要求退票,按照非自愿退票办理。
12.4错乘
12.4.1旅客错乘航空器,幸福航空应安排错乘旅客搭乘后续最早航班飞往旅客客票上的目的地,票款不补不退。?
12.4.2.由于幸福航空原因旅客错乘,幸福航空应尽早安排旅客乘坐后续航班成行。如旅客要求退票,按照非自愿退票的有关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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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3条 行李 |
13.1基本原则
13.1.1 对于以下物品,幸福航空有权拒绝为之提供旅客行李运输服务,旅客也不得将其放置在行李当中运输或携带进入客舱:
a.不符合总条件第1条关于“行李”定义的物品
b.危险品(包括但不限于):
(1)爆炸品
(2)气体,包括易燃和非易燃无毒气体、有毒气体;
(3)易燃液体;
(4)易燃固体、自燃物质和遇水易燃物质;
(5)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6)毒性物质和传染性物质;
(7)放射性物质;
(8)腐蚀性物质;
(9)磁性物质;
(10)具有麻醉、令人不快或其他类似性质的物质;
(11)容易污损航空器的物品;
(12)政府限定的其他物品。
c.幸福航空认为由于重量、体积、易碎或保鲜易腐等性质不适合运输的物品。
d. 动物,但本条另有约定的除外。
13.1.2用于狩猎和体育运动的枪支和弹药,可凭枪支运输许可证或者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的批准说明作为托运行李运输,但不得作为自理行李或随身携带物品带入客舱。枪支必须卸下子弹和扣上保险并妥善包装。弹药的运输应当按危险物品运输的有关规定办理。
13.1.3刀剑、非管制刀具和类似的物品可以作为托运行李运输,但包装要适当,上述物品不得带入客舱。
13.1.4旅行途中所需的药品或化装品,如含酒精的药剂,润发剂和香水,需经幸福航空同意后方可运输。
13.1.5放在易腐物品内的干冰,需经幸福航空同意后方可运输。
13.1.6含有酒精的饮料,需经幸福航空同意后方可运输。
13.1.7玩具枪要作为托运行李运输,不得带入客舱。
13.1.8精密仪器、电器、金属、批量物件等类物品,应作为货物托运。
13.1.9每位旅客非托运行李中的液体、凝胶及喷雾类物品,容量不得超过政府规定的限运标准。
13.2托运行李
13.2.1旅客将行李交付给幸福航空托运后,幸福航空将对该行李承担保管责任,并为每件托运行李签发一张行李牌。
13.2.2如果行李上没有姓名或便于识别的其他个人标记,建议旅客在行李被接受之前贴上这种标记。
13.2.3托运行李将与旅客同机载运,如果在特殊情况下无法同机载运,幸福航空将向旅客说明,并将托运行李改在下一航班载量许可的情况下运出。
13.2.4旅客不得在托运行李中夹带易碎或保鲜易腐品,货币、珠宝饰品、贵重金属、银器、可流通票证、有价证券或其他贵重物品、公务文件、护照、古玩字画、样品(本)等需要专人照管的物品。
13.2.5托运行李要用行李箱或其他合适的容器包装,锁扣完好,捆扎牢固,能承受一定压力,以保证在正常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运输,否则幸福航空可以拒绝作为托运行李收运。
13.2.6托运行李的重量每件不能超过50公斤,体积不能超过40×60×100厘米,超过上述规定的行李,须事先征得幸福航空同意方能托运。
13.3非托运行李
13.3.1 每位旅客只限携带一件,如公文包、旅行包或公事箱,其重量不能超过5公斤,体积不超过20×40×55厘米(或按机型要求)。
13.3.2带上航空器的行李应能置于旅客前排的座位之下或客舱顶部行李架内,根据幸福航空的判断认为是过大或过重的物品不得带入客舱。
13.3.3持头等舱客票的旅客,每人可随身携带两件非托运行李;持公务舱或经济舱客票的旅客,每人只能随身携带一件非托运行李。每件随身携带非托运行李的体积不得超过长高宽20×40×55厘米。超过上述重量、件数或体积限制的随身携带非托运行李,应作为托运行李托运。
13.4免费行李额
13.4.1每位旅客的免费行李额(包括托运和非托运行李):持成人或儿童客票的头等舱旅客为40公斤,公务舱旅客为30公斤,经济舱旅客为20公斤,持婴儿客票的旅客,无免费行李额。
13.4.2 搭乘同一航班前往同一目的地的两个(含)以上的同行旅客,如在同一地点办理行李托运手续,其免费行李额可以按照各自的客票价等级标准合并计算。
13.4.3旅客非自愿改变舱位等级,应按原票价等级享受免费行李额。
13.4.4 构成国际运输的国内航段,每位旅客的免费行李额按适用的国际航线免费行李额计算。
13.5逾重行李费
13.5.1旅客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超过该旅客免费行李额的部分,称为逾重行李,应当支付逾重行李费。
13.5.2收运逾重行李,幸福航空将填开逾重行李票。
13.5.3逾重行李费率以每公斤按逾重行李票填开当日所适用的经济舱票价的1.5%计算,收费总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13.6行李声明价值
13.6.1旅客的托运行李,每公斤价值超过人民币100元时,可办理行李的声明价值。
13.6.2托运行李的声明价值不能超过行李本身的实际价值。每一旅客的行李声明价值最高限额为人民币8000元。如幸福航空对声明价值有异议或旅客拒绝接受检查时,幸福航空有权拒绝收运。
13.6.3幸福航空按照旅客声明的价值中超过免费限额部分的价值的5‰收取声明价值加费。金额以元为单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13.6.4幸福航空对非托运行李和占用座位的行李不办理声明价值
13.6.5幸福航空对狗、猫、家养鸟类或其他动物不办理声明价值。
13.7检查权利
由于安全和保安原因,幸福航空可以会同旅客对其行李进行检查,即使旅客不在场,幸福航空会同有关部门可以对其行李进行检查。如果旅客拒绝检查,幸福航空可以拒绝该旅客或其行李的运输。如果X光或其他类似检测导致旅客或其行李受到损害,除非是故意或重大过失,幸福航空不对该损害承担法律责任。
13.8行李的收运
13.8.1旅客必须凭有效客票托运行李,幸福航空应在客票及行李票上填写托运行李的件数和重量。
13.8.2幸福航空只有在航班离站日办理乘机手续时收运行李。如果旅客要求提前托运,应提前取得幸福航空的同意。
13.8.3幸福航空对旅客托运的每件行李应栓挂行李牌,并将其中的识别联交给旅客,经幸福航空同意的非托运行李,在与托运行李合并计重并填写行李票后,将由旅客带入客舱自行照管。
13.8.4旅客托运有运输责任争议的行李,幸福航空应经旅客书面同意,拴挂免除责任行李牌,以免除幸福航空相应的运输责任,否则幸福航空拒绝运输。
13.9小动物运输
13.9.1如果旅客要求承运人承运狗、猫、鸟类及其它法律允许进行航空运输的小动物,旅客应当在航班起飞时间前72小时定座时取得幸福航空的明确同意。如果运输由连续承运人承担,还必须取得有关连续承运人的同意。对于承运人同意运输的小动物,旅客应出示幸福航空认可的有效健康和疫苗接种证明书。幸福航空及连续承运人有权决定小动物的运输方式,旅客应在旅行开始之日将小动物自行运至机场并办理托运手续。
装运小动物的容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能防止小动物破坏、逃逸和伸出容器以外损伤旅客、行李或货物。?
(二)保证空气流通,不致使小动物窒息。?
(三)能防止粪便渗溢,以免污染飞机、机上设备及其他物品。
13.9.2小动物及其容器和所携带食物的重量,按逾重行李费收取。
13.9.3被驯养来协助残障人士的小动物,如导盲犬和助听犬及其容器和所携带食物的重量,小动物及其容器和所携带食物的重量,按逾重行李费收取,不计算在旅客的免费行李额内。除经幸福航空特许外,一律不能放在客舱内运输。
13.9.4幸福航空提供小动物运输服务的必要条件是旅客对该动物以及相关证书和许可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幸福航空对该动物的伤害、损失、延误、患病或死亡不承担法律责任。
13.10外交信袋
13.10.1外交信袋应当由外交信使随身携带,自行照管。根据外交信使的要求,也可以按照托运行李办理,但幸福航空只承担一般托运行李的责任。
13.10.2外交信使携带的外交信袋和行李,可以合并计重或计件,超过免费行李额部分,按照逾量行李的规定办理。
13.10.3外交信袋需占座位时,旅客必须在定座时提出,经幸福航空和有关承运人同意,方可予以运输。
13.10.4占用每一座位的外交信袋的总重量不得超过75公斤,总体积不得超过40×60×100厘米。占用座位的外交信袋没有免费行李额,运费按下列两种办法计算,取其高者:
a.根据占用座位的外交信袋实际重量,按照逾重行李计算运费;
b.根据外交信袋占用的座位数,按照运输起讫地点之间,与该外交信使所持客票舱位等级相同的票价计算运费。
13.10.5机要交通人员携带的机要文件,按本条的规定办理。
13.11违章行李
旅客的行李夹带国家规定的禁运物品,限制物品或危险物品等,其整体行李称为违章行李。对违章行李,幸福航空按下列规定办理;
a.在始发地发现违章行李,幸福航空有权拒绝收运;如已承运,有权取消运输,已收逾重行李费不退;
b.在经停地发现违章行李,应立即停运,已收逾重行李费不退。
c.对违章行李中夹带的国家规定的禁运物品,限制携带物品或危险物品,交有关部门处理。
13.12行李退运
13.12.1旅客在始发地要求退运行李,必须在行李装机前提出。如旅客退票,已收运的行李也必须同时退运。
13.12.2旅客在经停地退运行李,除时间不允许外,可予以办理;但未使用航段的已收逾重行李费不退。
13.12.3办理声明价值的行李退运时,在始发地退还已交付的声明价值附加费,在经停地不退已交付的声明价值附加费。
13.12.4由于幸福航空的原因,需要安排旅客改乘其他航班,行李运输应随旅客作相应的变更,已收逾重行李费多退少不补;已交付的声明价值附加费不退。
13.13行李交付
13.13.1旅客应在航班到达后,立即在机场凭行李牌的识别联领取行李。必要时,应交验客票。
13.13.2如果旅客未立即领取行李,幸福航空从行李到达的次日起可向旅客收取行李保管费。对于旅客行李中的易腐物品,幸福航空有权在行李到达24小时后予以处理。
13.13.3幸福航空凭行李牌的识别联交付行李,对于领取行李的人是否确系旅客本人,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幸福航空不承担责任。
13.13.4旅客行李延误到达后,幸福航空应立即通知旅客领取,也可直接送达旅客。对延误行李不收取保管费。
13.13.5旅客在领取行李时,未提出书面异议,视行李已经按照运输合同完好交付的初步证据。
13.13.6旅客遗失行李牌的识别联,应立即向承运人挂失。如果旅客在领取行李时未能出示行李识别联,则该旅客必须出具足够的证明以确定对其行李的权利。必要时幸福航空将要求旅客出具相应的承诺书,保证承担由于上述行李而可能给幸福航空造成的任何损失或费用负担。如在声明挂失前行李已被冒领,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13.14 自行李到达的次日起,超过90天仍无人认领,幸福航空可按照无法交付行李的有关规定处理。
13.15行李运输发生延误、丢失或损坏,幸福航空或其他地面服务代理人将会同旅客填写《行李运输事故记录》或《破损行李事故记录》,并将调查结果尽快答复旅客。如发生行李赔偿,在始发地、经停地或目的地均可办理。
13.16因幸福航空原因使旅客的托运行李未能与旅客同机到达,造成旅客旅途生活不便,应给予经济舱、公务舱及头等舱旅客临时生活用品补偿费分别为人民币100元、200元及3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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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4条 旅客服务 |
14.1旅客在联程航班衔接地点的地面膳宿费用,应由旅客自理。
14.2在运输过程中,如果旅客发生疾病,幸福航空应采取措施,尽力救护。
14.3飞行过程中,幸福航空将按其规定向旅客提供客舱服务。旅客要求提供超过规定的其他服务,幸福航空可以收取规定的费用。
14.4由于幸福航空机务维护、航班调配、商务、机组等原因,造成航班延误或取消,幸福航空应按规定向旅客提供餐饮或住宿服务。
14.5由于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等非幸福航空原因,造成航班延误或取消,幸福航空应协助旅客安排餐食和住宿,费用由旅客自理。
14.6航班在经停地延误或取消,无论何种原因,幸福航空将负责向经停旅客提供膳宿服务。
14.7航班延误或取消时,幸福航空及其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及时将航班延误或取消等信息通知旅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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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5条 行政手续 |
15.1政府有关部门检查旅客的托运行李或非托运行李时,旅客应当到场,对旅客未遵守此要求而引起的行李损害,幸福航空不承担责任。
15.2旅客应当接受由政府或机场人员执行的任何安全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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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6条 连续承运人 |
| 航空运输合同各方认为几个连续的航空运输承运人履行的运输是一项单一的业务活动,无论其形式是一个合同订立或者数个合同订立,应视为一项不可分割的运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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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7条 损害赔偿责任 |
17.1基本原则
17.1.1承运人对旅客死亡或身体伤害而导致的损伤承担责任,仅限于造成死亡或者伤害的事故发生在航空器上或者在上、下航空器的任何操作过程中。
17.1.2因为幸福航空遵守或旅客未遵守法律而引起的任何损失,幸福航空不对旅客承担赔偿责任。
17.1.3幸福航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经证明直接损失的数额。幸福航空对旅客(包括行李)的任何间接损失和精神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
17.1.4幸福航空仅对本公司航班的运输承担损害责任。幸福航空为其他承运人航班的运输填开客票或办理行李托运只能作为该承运人的代理人。
17.1.5除非能证明损害为幸福航空的疏忽所造成,否则幸福航空对于旅客或其托运行李的损害不承担责任。如果损害是由于旅客的过错造成或促成的,幸福航空可以免除和减轻相应的赔偿责任。
17.1.6任何旅客其行李中的物品造成对该旅客的伤害或对该旅客行李的损害,幸福航空不承担责任。任何旅客因其物品造成了对他人的伤害或对幸福航空财产的损害,该旅客必须向幸福航空赔偿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幸福航空对此所支付的一切费用。
17.1.7在旅客及其行李运输中,经证明,损失是由旅客本人的过错造成或者促成的,应当根据造成或者促成此种损失的过错的程度,相应免除或者减轻幸福航空的责任。旅客以外的其他人就旅客死亡或者受伤提出赔偿要求时,经证明死亡或者受伤是旅客本人的过错造成或者促成的,同样应当根据造成或者促成此种损失的过错的程度,相应免除或者减轻幸福航空的责任。
17.1.8本条件任何有关幸福航空的责任或限制,同样适用于幸福航空的代理人、受雇人和代表以及幸福航空使用其航空器的任何人及其代理人、受雇人和代表。幸福航空和上述代理人、受雇人、代表以及任何人所支付的赔偿总额,不得超过幸福航空所承担的责任限额。
17.2 旅客人身伤亡
17.2.1因发生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幸福航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旅客由于其年龄、精神或身体状况在运输中造成或加重其本人人身伤亡的,幸福航空不承担赔偿责任。
17.2.2除了属于有意或明知可能产生损害而轻率地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损害外,幸福航空对于每一旅客的死亡、损伤或其他身体伤害幸福航空按照实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所负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万元。
17.3行李
17.3.1因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的事件,造成旅客托运行李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幸福航空承担责任。对于非托运行李,幸福航空对因其过错或者其雇员或者代理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17.3.2旅客行李的毁灭、遗失或者损坏完全是由于行李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造成的,幸福航空不承担责任。
17.3.3完全由于旅客责任,其行李造成或引起本人伤害或财产损失,幸福航空不承担责任。由于旅客行李对他人造成伤害或对他人物品或幸福航空财产造成损失,旅客应当赔偿所有的损失和由此支付的一切费用。
17.3.4旅客行李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幸福航空按照行李降低的价值赔偿或负担修理费用。幸福航空对托运行李损失的赔偿金额每千克不超过人民币100元;幸福航空对非托运行李的赔偿金额为每位旅客不超过人民币3,000元;如行李的价值低于上述限额时,按实际价值赔偿。
17.3.5旅客如已办理行李声明价值,幸福航空按声明的价值赔偿。行李的声明价值高于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实际价值时,按实际价值赔偿。
17.3.6旅客的托运行李或行李中任何物件毁灭、损失、损坏或者延误的,用以确定幸福航空赔偿责任限额的重量仅为该受损行李或物件的重量;如果无法确定受损行李或物件重量,每一旅客的受损行李最多只能按该旅客享受的免费行李额来计算。
17.3.7对于旅客在托运行李禁止内夹带物品的毁灭、遗失或者损坏,幸福航空只按一般托运行李承担赔偿责任。
17.3.8幸福航空对托运行李内夹带的易碎品、保鲜易腐品、货币、珠宝、贵重金属、银器、可流通票证、有价证券、其他贵重物品、公务文件、旅行证件、或样品的损坏均按一般托运行李承担赔偿责任。
17.3.9除属于幸福航空的过失所造成者外,幸福航空对自理行李或办理的占用座位的行李的损害不承担责任。如果损失是由于旅客的过错所造成或促成的,幸福航空可以被免除和减轻相应的赔偿责任。
17.3.10行李赔偿时,已收取的该行李的逾重行李费退还,已收取的声明价值附加费不退。
17.3.11已赔偿的丢失行李找到后,幸福航空将尽快通知旅客。旅客可将自己的行李领回,退还全部赔款,临时生活用品补偿费不退。发现旅客有明显的欺诈行为,幸福航空有权追回全部赔款。
17.3.12构成国际运输的国内航段,行李赔偿按适用的国际运输行李赔偿规定办理。
17.4延误
旅客、行李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幸福航空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合理的赔偿。但是对于由幸福航空无法控制或者避免的因素造成航班延误所带来的损失,以及幸福航空证明本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合理要求的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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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8条 异议和诉讼 |
18.1异议与投诉
旅客对幸福航空或其代理人所提供的服务以及依据本条件及“幸福航空规定”所采取的措施有异议时,可向幸福航空或其代理人投诉,也可向民航主管部门投诉。幸福航空将以适当的方式公布其投诉受理电话。
18.1.1收到托运行李后托运人未在所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则推定行李遵照运输合同完好交付,除非旅客提出相反的证明。所有遗失的行李必须在航班抵达时告知承运人。任何此后做出的告知承运人可不予以受理。
18.1.2 在行李损坏、延误、遗失或毁灭的情况下,旅客必须尽快对承运人发出书面异议,最迟应在向旅客交付行李之日后的7天(损坏或毁灭)和21天(延误)内提出。
18.2 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民用航空器到达目的地点、应当到达目的地点或者运输终止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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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9条 修正和弃权 |
19.1所有承运皆须遵守客票出票时生效的幸福航空运输总条件、幸福航空运价规则及“幸福航空规定”。如果该时间尚未确定,则于第一份客票(电子客票)的旅客联记载的运输开始之日生效的幸福航空运输总条件以及运价规则。
19.2幸福航空有权依照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定的程序,不经通知修改其运输条件,但此修改不适用于修改前已经开始的运输。
19.3幸福航空的代理人、受雇人或代表都无权修改或违反本运输条件的任何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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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0条 生效 |
20.1本总条件自二零零九年七月一日生效。
20.2如果本条件的任何翻译版本与中文版本有冲突,则以中文版本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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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运人名称:幸福航空有限责任公司 |
| 名称缩写:幸福航空 |
| 两字代码:JR |
| 三字代码:JOY |
| 网 址:www.joy-air.com |